第十九條
根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參保單位的工傷職工待遇核準工作由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負責。 參保單位應攜帶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確認結論》、《工傷證》并填寫《北京市工傷職工登記表》(表樣附后)到所屬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核準手續,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對參保單位報送的待遇核準材料審核后,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確認結論》的相關信息錄入系統后,按照應享受等級待遇標準進行審批,并打印出《北京市工傷職工待遇核準表(一至十級)》和《北京市工傷職工待遇核準表(因工死亡)》(表樣附后),同時將工傷職工應享受待遇的給付項目、給付標準、給付起始日期等打印在《工傷證》上,加蓋公章。 屬于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還需提供: 1、被供養人屬于孤寡老人、孤兒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2、被供養人屬于養父母、養子女的公證書; 3、被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在校學生的學校證明; 4、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對參保單位報送的工傷職工傷殘待遇等材料進行核準時,對材料不齊全的,應在3日內填寫《工傷職工待遇核準須補正材料告知書》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其補正的材料,在收到補齊材料3個工作日?完成工傷保險待遇核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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