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統籌全市人才引進工作,并對各區人事部門人才引進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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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已辦理人事立戶登記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辦理人才引進業務直至該情形終止: (一)未按規定辦理工商年檢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年檢的; (二)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未及時申報的; (三)用人單位被申請破產的; (四)逾期未申報引進人才計劃和人才統計信息的; (五)未依法納稅的; (六)有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 (七)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難以正常開展人事管理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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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確保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引進人才報批過程中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負責人和單位經辦人共同簽字負責制,并由單位經辦人辦理本單位的人才引進業務。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辦理人才引進業務2年,將其行為記入深圳市企業征信系統,并根據具體情況建議用人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經辦人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人員辦理人才引進的,或不具有代理、派遣資質的機構以代理或派遣方式辦理人才引進的; (二)偽造、變造或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不嚴格核實申報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行賄、受賄或者索賄情形的; (五)有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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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擬引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引進手續,將其行為記入深圳市個人誠信征信系統,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引進申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在職業技能鑒定、職稱評審等工作中有弄虛作假等舞弊行為的; (三)有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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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人事部門在引進人才審核工作中實行經辦人簽字負責制,簽字人為直接責任人。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經查實后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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