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研究、開發對產業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的專利技術和設備,促進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內部專利人才績效評價和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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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申請專利、辦理其他專利事務和引進先進專利技術或者設備等費用,依法計入企業成本或者列為事業費。 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研究和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費用,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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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從事專利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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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擁有量特別是發明專利的擁有量作為衡量自主創新能力和科技、產業項目立項與驗收的重要指標,采取措施促進專利的有效應用,提高專利產業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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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承擔由財政資助的科研項目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另有約定的外,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于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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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具有本國自主專利技術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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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等技術標準的制定工作,推動自主研發的專利技術形成相關技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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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發明創造并申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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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對本省獲得中國專利獎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省人民政府設立廣東專利獎,對為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產生顯著效益的專利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重大貢獻的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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