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市職業介紹主管部門對職業介紹機構行使下列管理職權: (一)監督其遵守有關職業介紹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指導和監督其按照章程從事職業介紹活動; (三)對營業地點進行檢查; (四)查驗、審閱登記冊及有關資料,并可抄印副本; (五)督促其報送有關報表; (六)制止和查處職業介紹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七)本規定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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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市職業介紹主管部門應將全市職業介紹機構名稱、地址及注冊證等資料定期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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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職業介紹機構在營業期間,必須將注冊證置放于營業地點的明顯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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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獲取規定收費以外的報酬或其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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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職業介紹機構內部管理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保存登記冊及有關資料至少五年; (二)將登記冊及有關資料存放于職業介紹機構的營業地點,以備職業介紹主管部門檢查; (三)在指定的時間內,向職業介紹主管部門提交有關的指定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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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根據求職登記和用工登記的情況,建立勞動力供求信息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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