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門診搶救醫療費;踞t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和標準按照云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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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住院,在起付標準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個人按比例負擔。 (一)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醫療機構等級確定:一級醫療機構為100元;二級醫療機構為300元;三級醫療機構(含轉州外醫療機構就醫的)為500元。 對成年人中特殊群體(城市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城市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少年兒童起付標準減半。 (二)在一個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6000元。 (三)個人自付比例:一級醫療機構25%;二級醫療機構35%;三級醫療機構45%;轉州外醫療機構就醫的50%。 起付標準、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基金支付比例,根據我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基金運行情況,由州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門診特殊疾病的醫療待遇:參保人因患特殊疾。ㄖ笎盒阅[瘤、精神病、腎功能衰竭、系統性紅斑狼瘡等疾病)在門診治療的醫療費用,按參保人年度住院報銷比例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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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標準以外的費用(急救除外); (二)健康體檢、計劃免疫、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的費用; (三)未辦理異地轉診轉院審批備案手續,自行外出就醫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醫療費用; (四)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打架斗毆、自殺自殘、違法犯罪行為所致的醫療費用,以及醫療事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施行美容及整容整形、安裝假肢、義眼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掛號費、病歷工本費、住院護理費、救護車輛費、院外會診費,未經批準的門診費、轉院期間的差旅費,氣功、減肥、戒煙戒毒治療費等; (七)屬于工傷保險(含職業。┗蛏kU支付范圍的; (八)法醫鑒定費、勞動能力鑒定費、傷殘鑒定費; (九)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發生的醫療(藥)費; (十)屬于其他保險和其他賠付責任范圍內支付的醫療費; (十一)其他規定不予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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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學生、少年兒童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憑定點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可按本辦法規定納入基金支付范圍。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突然、非本意、非疾病使其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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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可通過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方式解決,補充醫療保險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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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因重大疫情、災情、集體食物中毒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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