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經本市市區征兵辦公室批準,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現役的市區城鎮戶口(包括農民合同工人)的義務兵家屬,城鎮退役士兵被批準自謀職業的,待安置期間的城鎮退役士兵,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待金。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的家屬,不享受優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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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城鎮義務兵家屬享受優待金的標準: (一)入伍前為城鎮戶口的社會青年,優待金標準按義務兵服役年限計算。第一年為900元,第二年為1000元。 。ǘ┤胛榍盀樵诼毬毠ぃòê贤乒と恕⒍ㄏ蚺嘤柹敖泟趧硬块T批準的非城鎮戶口的計內工)的優待金由原單位發放,其標準按本單位同期職工標準工資和獎金平均水平的70%計發。民政部門按同期入伍的社會青年優待金標準返還到其單位。 (三)特困企業在職職工入伍的,優待金標準不得低于同期入伍的城鎮社會青年義務兵優待金標準。 。ㄋ模┰诼毬毠しF役期間,入伍前所在企業破產,其優待金由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從市統籌中支付,依據同期入伍城鎮社會青年義務兵優待金標準發放。 。ㄎ澹┏擎偭x務兵在部隊獲榮譽稱號或立功受獎的,根據獎勵等級,相應增加其家屬當年的優待金。其標準為:榮立三等功的增發20%;榮立二等功的增發40%;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發50%;被評為優秀士兵的增發7.5%;連續兩年被評為優秀士兵的增發當年優待金的10%。 。┤胛榍熬哂写髮W歷的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標準比同期入伍的增發10%;本科學歷以上的(含本科)增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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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優待金發放辦法: (一)冬季入伍的義務兵,入伍當年不計發優待金,服現役期滿,退役當年發給優待金。入伍前為城鎮社會青年的優待金,由其家屬憑義務兵入伍通知書,于每年年底前到當地民政部門一次性領取。 。ǘ⿵耐獾剡w入本市的城鎮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在職入伍的,仍由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發給;城鎮社會青年入伍的,從下一年度起憑遷出地的縣以上(含縣級)民政部門的證明及義務兵入伍通知書復印件,經市民政部門審核后,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發給。 。ㄈ┝x務兵父母的戶口從本市遷出的,如系在職入伍的,仍由原單位發給優待金;社會青年入伍的,只發給當年優待金,第二年起停止發放。 。ㄋ模┝x務兵在服役期間被除名、開除軍籍或被勞改、判刑的,停發其家屬優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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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對自愿申請并經批準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由市民政局按省政府有關規定一次性計發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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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對負責征收、發放優待金的有關部門業務費的提取,按預算外資金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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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優待金的管理、劃撥、增殖工作。征收的優待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納入政府專項資金管理范圍。支出計劃由民政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民政部門負責優待金的發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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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征收優待金應領取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優待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市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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