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08]2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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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2008年在全市范圍內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年底以前城鎮居民參保率達到50%以上。力爭三年內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 襄樊市市區的襄城區、樊城區、高新開發區、魚梁洲開發區、隆中風景名勝管理區為一個統籌地區(以下稱市區統籌),市轄各縣、市和襄陽區各自為一個統籌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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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為:本市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下同)、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在城鎮學校就讀的農村戶籍學生、城市規劃區內的失地農民。上述農村戶籍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不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在校大學生參加醫療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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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堅持自愿參保,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 (三)堅持家庭(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的原則; (四)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五)堅持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社會醫療救助統籌兼顧、協調發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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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配套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核定、基金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站(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入戶調查、申報、登記、變更、資格審查、基本信息錄入、匯總上報和與此有關的社區服務等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發展改革、財政、民政、衛生、地稅、編制、人事、教育、公安、統計、食品藥品監督、殘聯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鎮居民醫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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