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規范信訪行為和信訪工作,保持國家機關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促進國家機關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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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話、電子郵件和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應當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書信、電話、電子郵件和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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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信訪是人民群眾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形式;是國家機關發揚社會主義民主,聽取人民群眾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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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信訪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信訪活動以及本市各級國家機關處理信訪事項,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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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重視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來電、電子郵件和接待來訪,公開信訪工作制度,保障信訪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鼓勵和支持信訪人對本市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信訪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顯著作用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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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處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人民群眾意見,改進國家機關工作; (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對信訪反映的問題,力求解決在當地和基層; (三)實事求是,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時處理; (四)處理實際問題與思想疏導、法制宣傳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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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信訪人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信訪人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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