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預撥就業補助資金的通知》(財社〔2007〕34號),廣東省財政廳、勞動保障廳《中央補助跨省外來農村勞動者職業介紹和技能培訓補貼資金的管理暫行辦法》(粵財社〔2006〕53號)及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6〕7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 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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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是指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給我市安排使用的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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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以下簡稱技能培訓)包括職業技能等級培訓、專項職業能力培訓、上崗前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以及農民工參加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技能競賽等。 農民工參加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職業(工種)應為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2007年職業技能鑒定目錄內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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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技能培訓補貼的原則: (一)公平享受。符合補貼條件的農民工在規定年度期限中均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訓補貼; (二)分類管理。根據農民工技能培訓的不同等級制定不同的補貼標準,等級越高補貼越多; (三)量化考核。根據有關評分標準,對各單位組織的各類農民工技能培訓項目進行量化考核,實行高分先補原則; (四)預算總控。根據國家下達的農民工技能培訓計劃和經費預算安排,實行總額管理,超支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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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農民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農業戶籍身份證; (二)在本市就業并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三)持有本市社會保險卡; (四)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參加了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職業技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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