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一)、(二)所列推薦單位的推薦工作,由其知識產權或科學技術主管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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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省專利獎的申報推薦程序,原則上按照候選項目專利權人的直屬或屬地關系逐級申報,經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推薦單位審查合格后推薦。 專利權人為中央在贛單位的專利項目,可以按照屬地關系或行業歸口關系或代管關系申報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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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推薦省專利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應當征得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同意,并填寫由獎勵辦公室制作的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與評價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專利權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推薦省專利獎候選人、候選單位時應當征得所有專利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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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推薦單位推薦省專利獎提供必要的證明與評價材料包括: (一)候選人、候選單位身份證明; (二)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 (三)國家專利行政部門近三個月內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 (四)法律、法規要求檢測或審批的項目,須出具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或有關主管行政機關批準文件;對形成國家或國際標準發揮作用的,須提供標準管理部門的證明材料; (五)稅務機關出具的經濟效益證明和其他證明該專利產生的社會效益的有效證明材料; (六)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須提交由省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檢索單位對該項專利出具的檢索報告; (七)獎勵辦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必要時,獎勵辦公室可要求推薦單位提供相關材料的原件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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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推薦省專利獎: (一)無效專利; (二)專利未成功實施應用的; (三)已獲得往屆省專利獎的; (四)專利權屬不明確,存在爭議的; (五)參加過往屆省專利獎評審未獲獎且在后續實施中無新的實質性進展的; (六)國防專利、保密專利;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的項目,如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準的; (八)候選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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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經評定未授獎的省專利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如果其完成的項目在此后的研究開發和實施活動中取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可以推薦下屆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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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推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獎勵辦公室提交推薦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獎勵辦公室可要求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之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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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如發現存在本細則規定不得推薦的情形的,不提交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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