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城市低保對象的申請程序: (一)由戶主本人通過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向所在街道、鄉(鎮)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籍、收入狀況等證明材料; (二)遠離城鎮居住的大中型企業職工,由戶主本人通過所在企業工會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籍、收入狀況等證明材料; (三)未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居民可直接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城市低保待遇,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直接履行調查核實和報批程序; (四)申請城市低保應詳細、真實的提供以下材料: 個人申請書、戶口簿、身份證、收入狀況證明、分流安置協議書、領取失業保險金證明,贍養、撫養協議的原件和復印件、勞動就業局的就業登記證明、殘疾證、房產證、出租或租房協議并如實填寫收入狀況申報表。申請子女教育、大病補助金的,還應提供子女入學通知書、市級(旗縣級)以上醫院疾病診斷證明、處方、病歷、收據等相關證明; (五)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寫收入狀況申報表,拒不填寫或經社區居委會入戶核查與其填寫的家庭收入不符的,不予辦理低保申請,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積極配合社區居委會進行入戶調查,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調查或拒絕調查的,視為放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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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保對象的審核審批程序: (一)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書并提供齊備的所需證明材料后,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低保工作人員入戶調查,入戶調查實行“誰入戶、誰審核、誰簽字、誰負責”的首問責任制;入戶調查結果要由入戶調查人和被調查的戶主雙方簽字確認,并經社區居委會低保評議小組評議,不符合條件的,要告知本人;符合條件的在社區內公示7日后無異議的,發給申請人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審批表》,由社區居委會簽署意見并將審批表和相關證明材料一并報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社區居委會或企業工會報送的審批表和相關證明材料按100%比例進行復查,經研究通過后,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社區居委會或企業工會,經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將審批表、相關材料報送旗縣區民政部門; (三)旗縣區民政部門負責對上報的審批表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批,各旗縣民政部門按照100%的比例進行入戶復查,市四區民政部門按照50%的比例進行入戶復查,對于符合條件的,經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書面通知社區居委會或企業工會,在申請人居住地張榜公示7日后無異議的予以批準,并發給《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低保金社會化發放儲蓄存折,申請人從被批準之日的次月起享受低保待遇。對于不符合條件或公示有異議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旗縣區民政部門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書并提供齊備的所需證明材料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四)對低保對象的申請審批及家庭收入等基本情況進行張榜公示。1、公示的種類:①即時公示,即對申請、審批后低保對象基本情況的公示;②季度公示,即對低保對象家庭因收入變化,補差變動情況進行的公示;③半年公示,即對本轄區內所有低保對象家庭基本情況進行的公示;2、公示的內容:戶主姓名,家庭人口,保障人口,家庭住址,人均收入,補助金額,享受時間,就業狀況,以及公示的種類、榜次,公示起止時間和舉報監督電話;3、公示需印制統一表格,一式兩份,采取社區居委會固定公示與申請人居住地公示相結合的辦法,一份公示張貼,一份裝訂成冊,建立公示檔案,由社區居委會保存; (五)旗縣區民政局在審批后,對張榜公示一周內無異議的保障對象報市民政局備案,市民政局按照10%的比例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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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要積極配合社區居委會為本單位困難職工出具真實、準確的證明。社區居委會負責做好申請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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