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對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財政補助。補助標準,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每人每年6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100元。下列特殊群體人員所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財政全額補助: (一)屬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 (二)屬于低保對象的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按省規定審定); (三)國有農墾、農場、林場、水利困難企事業單位和城鎮困難大集體企業的退休職工(以下簡稱國有農林水和大集體退休職工); (四)已失業又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對越自衛反擊戰和中印、珍寶島、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保衛西沙群島軍隊退役士兵及贛府廳字【2007】100號規定的享受補助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以下簡稱十四類退役人員)。 補助資金中央財政按每人每年40元標準補助。屬于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所需的個人繳費部分,中央按人均5元給予補助。對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的個人繳費部分,中央按人均30元給予補助。中央補助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的個人繳費部分的資金,通過“城市醫療救助”科目轉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省、市、縣財政按7:1:2比例和規定的籌資標準配足配套資金,未成年人不超過90元,成年人不超過190元。 規定籌資標準除財政補助金額以外的部分由城鎮居民個人負擔。即非特殊群體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每人每年繳費30元,非特殊群體的成年人每人每年繳費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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