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后遷入我市市區的非農業戶口居民,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須連續繳費滿一年,方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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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癥殘疾人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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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員個人自付醫療費數額較大、造成家庭貧困的,按《蕪湖市市區居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給予適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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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市屬各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由各縣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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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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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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