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各級勞動部門要統籌管理和指導企業招聘錄用職工。勞動部門要加強職業介紹工作,建立勞動力資源和企業用人需求信息庫,及時準確地提供信息,為企業招聘人員和勞動者就業提供咨詢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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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勞動部門應根據企業用人的需要,協助企業做好就業前訓練和轉業訓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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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勞動部門應為企業招聘人員提供勞動合同樣本、勞動合同鑒證等服務,及時簡便地辦理必要手續。按規定收取服務費。具體標準另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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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勞動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規范企業的用人行為,對企業在招聘錄用職工中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的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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