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滯納金和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構成。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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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0.6%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超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 職工的繳費工資難以確定的,按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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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實行生育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統“三險”統一參保、統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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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照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的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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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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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繳費費率實行浮動機制。費率需要調整時,由市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方案,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后實施,但最高不得超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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