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省政府批轉省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江蘇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發[1999]83號)及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前期試點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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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通市市區(含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狼,山旅游度假區,下同)范圍內的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及國家另有規定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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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皮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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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工作,負責編制規劃、制定政策、組織實施和監督查。市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導下,負責基本醫療 保險基金的征集、給付和管理等業務經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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