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計息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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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特殊困難人員是指: (一)低保對象是持有《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人員; (二)重度殘疾人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所有類別(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的殘疾人; (三)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是指符合當地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年齡在60周歲以上、經街道(社區)、鄉鎮政府公示無異議的人員; (四)“三無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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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后年度的籌資標準、起付標準、報銷比例、最高支付限額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公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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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社會保障卡”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制發、管理;“學生(兒童)醫療保險證”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作樣證,各縣(區)制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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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巴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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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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