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技術交易買賣雙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過中介方交易。 技術交易可以采取招標、投標、拍賣等方式進行。以政府財政投入為主的科技計劃項目應當招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技術交易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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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技術交易當事人進行技術交易活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訂立技術合同,統一使用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監制的《黑龍江省其他經營發票》,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技術交易方面的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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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賣方應當保證其技術的真實性,并享有所提供技術的合法處分權;中介方應當保證自己所提供技術信息的真實性及其來源的合法性;買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技術和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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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技術貿易機構,應當有明確的專業技術領域和與其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獨立支配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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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技術交易會的舉辦者不得作虛假宣傳,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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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廣告經營者或者發布者應當查驗技術廣告內容是否與有關的技術文件、技術鑒定證書等證明材料一致,不得設計、制作、代理和發布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技術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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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壟斷技術和妨礙技術進步; (二)侵犯他人專利權、技術秘密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三)虛假宣傳; (四)串通投標; (五)以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技術合同;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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