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及相關當事方在知識產權質押評估過程中的行為,明確相關責任和義務,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評估的行業自律監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資產評估準則、《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金融辦等七部門關于本市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09]26號)的規定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關于在上海進一步開展規范知識產權質押評估試點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融資服務機構,是指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機構和保險公司等。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是指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依法所有的知識產權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知識產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資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知識產權為質物。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資產評估準則和本辦法,對知識產權在評估基準日以質押融資為目的或質物變現處置為目的下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評估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
第四條
上海市資產評估協會負責對本市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過程中實施行業自律監管,其主要職能如下: (一)組建上海市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專業委員會; (二)負責制定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技術規范; (三)組織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專業技能培訓; (四)對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工作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五)對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工作實施業務指導; (六)根據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資產評估執業行為自律懲戒辦法(試行)》,對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的執業違規行為實施行業自律懲戒。
|
第五條
本市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由融資服務機構或其他委托方要求進行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時,適用本辦法。
|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業務,應當符合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版權局、上海市財政局等政府部門的相關管理要求,接受其專業指導和職責范圍內的監督。
|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對評估對象在法律權屬和技術應用等領域內存在的問題,可以尋求政府相關部門在其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工作職責范圍內提供相關服務,以取得專業性咨詢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