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 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 法人之間、 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
第三條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
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
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關于公民的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