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參保人員個人身份證號碼為其建立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核發(fā)《城鄉(xiāng)居民社會養(yǎng)老保險手冊》,記載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以及其他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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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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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以后繼續(xù)繳費的,中斷繳費前后的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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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跨統(tǒng)籌地區(qū)轉移,可將其養(yǎng)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照新參保地規(guī)定繼續(xù)參保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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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或者遺贈,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參保人員出國定居的,經本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可一次性退還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余額,同時終止城鄉(xiāng)居民社會養(yǎng)老保險關系。 政府補貼部分劃入統(tǒng)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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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建立城鄉(xiāng)居民社會養(yǎng)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tǒng),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tǒng)(“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tǒng)實現(xiàn)信息資源共享。 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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