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單建統籌,不建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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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標準。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參保居民因傷病住院和六種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三個目錄”及相關政策執行。體內置放材料(特殊材料)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內置放材料種類和最高支付限額進入本人應報銷比例。乙類藥品個人先行自付10%再進入本人應報銷比例。 (三)統籌年度內多次住院的,起付標準不予下浮。在宜賓市區域內經批準由下級醫療機構轉上級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實行補差。經批準轉市區域外住院的統一為600元/次。 (四)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六種疾病,門診治療時一個參保年度內視同一次住院治療,其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按《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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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已登記參保人員在次年規定的續保繳費期內未繳費前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待按規定期內完清續保繳費手續后,再予以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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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一)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醫療費用; (二)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三)因打架、斗毆、酗酒、自殺、自傷、自殘、戒毒、性傳播疾病和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其他責任事故等引發的住院醫療費用; (四)因美容、矯形、生理缺陷進行治療(中小學生、嬰幼兒因先天性疾病導致的生理缺陷治療除外)的醫療費用; (五)出院未按規定量帶藥和與病情不符的藥品費用; (六)未按規定辦理轉院手續或未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異地就醫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七)市內出院超過1個月(指定點醫療機構未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微機聯網前)、市外出院超過2個月未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的住院醫療費用; (八)弄虛作假的醫療費用; (九)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屬于報銷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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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能夠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肇事方逃逸的相關證明,其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住院醫療費可列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但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查證屬實的及享受了相關賠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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