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實施科教興市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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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職業學校教育、職業培訓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國家機關實施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市的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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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市職業教育應當提高勞動者的文化素質、職業道德、就業能力、工作能力和職業轉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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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建立與市場需求相適應,人才培養與勞動就業相合,學校和企業相聯系,初等、中等、高等職業教育相銜接,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并重,與其他教育互相溝通、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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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政府為主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參與的多元化職業教育辦學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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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加強對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引導、支持、促進職業教育的發展!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職業學校教育和以文化為主的職業培訓工作。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管理職業學校教育和以文化為主的職業培訓工作。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以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工作。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管理以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職業教育的相關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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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本行業職業教育的協調和業務指導職責! 行業組織可以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委托,開展行業人力資源預測,制定行業職業教育和培訓規劃,指導行業職業教育、職工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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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籌集職業教育資金的機制!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確保職業教育的財政性經費投入,并逐年增長! 本市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出資投入職業教育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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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幫助婦女接受職業教育,組織失業人員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保障殘疾人接受職業教育! 本市組織和舉辦多種形式的農村實用技術和非農產業的職業培訓,促進農村職業教育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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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職業教育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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