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專業評審組按照下列規則進行初評: (一)專業評審組就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進行初評,必要時可組織申報人進行口頭答辯; (二)各專業評審組的評審專家組成人數應為單數; (三)各專業評審組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提出初評意見,并上報評審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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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評審辦公室匯總初評意見,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獲獎專利項目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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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對評審辦公室提出的建議進行審議,確定擬獎勵的項目、人員、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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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在到會委員數達到或超過三分之二的情況下,按照評審規則依次對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建議項目進行投票表決。特等獎應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參會委員的通過,其余獎項均應獲得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參會委員的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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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評審過程應遵守回避制度,與參評項目有利益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當年專業評審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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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根據評獎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組織和個人就評審結果向評審辦公室提出異議的,須如實提出異議理由和相應的證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在異議材料中注明。 組織提出異議的,應在異議材料上加蓋公章,寫明聯系方式和聯絡人員;以個人名義提出異議的,須寫明異議人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和詳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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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在申報之后、評審結果公布之前,若出現專利權屬糾紛、被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情形,確實影響該專利法律狀態的,該專利項目不得繼續參與評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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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向獲得省專利獎的專利權人頒發獎牌和獎金,對省專利獎獲獎項目的發明人或設計人頒發證書,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布。獲獎專利權人為單位的,應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不低于所獲獎金70%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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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評審辦公室應將獲獎專利項目的材料(含電子文檔)進行整理、歸檔;未獲獎的專利項目申報材料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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