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就業狀況作為制定經濟社會政策的重要指標,統籌協調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建立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的聯動機制,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制定扶持政策,增加就業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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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并對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績效考評,確保?顚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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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就業專項小額貸款擔;,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激勵和擔保基金風險補償機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融資扶持力度,鼓勵利用小額貸款擔;馂閯趧用芗托∑髽I提供貸款擔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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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各類經營性市場的攤位和商鋪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向就業困難人員出租、出售。 政府優惠扶持的各類經營性市場、商鋪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將一定數量的攤位、商鋪優先向就業困難人員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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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按照國家規定逐步擴大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穩定就業、預防失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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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就業重點群體的就業調控制度,將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困難群體就業放在就業工作的重要位置,制定、落實各項就業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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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失業登記范圍和就業服務體系,從當地的土地出讓收益中一次性安排適當數額的資金,扶持被征地農民就業。因土地征用直接受益的企業,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具體辦法和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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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統籌城鄉就業的政策和措施,實現勞動者就業的統籌服務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小城鎮建設和縣域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將本地區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措施作為重要內容。 勞動力輸入地和勞動力輸出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勞務對接機制,引導農業富余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促進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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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實施有利于促進就業的高等教育政策,開展高等學校就業狀況評估,指導高等學校根據市場就業需求確定專業設置和招生規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高等學校學生提供職業供求信息,開展就業指導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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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或者到城鄉基層、非公有制企業和中小企業就業,鼓勵企業吸納和穩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鼓勵承擔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的單位聘用高等學校優秀畢業生參與研究,促進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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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勞動力就業、失業指標體系和調查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將人力資源和就業失業狀況納入經濟社會統計指標體系,定期開展普查或者抽樣調查,依法向社會公布。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殘疾人聯合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用人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數據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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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勞動力就業、失業指標體系和調查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將人力資源和就業失業狀況納入經濟社會統計指標體系,定期開展普查或者抽樣調查,依法向社會公布。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殘疾人聯合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用人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數據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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