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醫療保險待遇不變,醫療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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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允許有條件的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其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四以內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列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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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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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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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長豐、肥東、肥西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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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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