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和協調征兵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征兵體格檢查,公安機關和基層單位負責實施征兵政治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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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省、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制定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工作計劃,培訓工作人員,檢查、指導縣(市、區)征兵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工作。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和有關基層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統一安排,抽調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從事征兵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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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自愿應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在校期間的政治審查由就讀學校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學校保衛部門具體承辦;入學前和就讀返回原籍期間的政治審查工作,由原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并將政治審查情況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給就讀學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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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政治復審以及對條件兵的體格復查、普通兵的體檢質量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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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征兵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標準,保證新兵的身體質量和政治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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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抽調參加征兵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的人員,在從事征兵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期間,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與其同級在崗人員相同的待遇。 應征公民參加征兵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其所在單位應當視為出勤,不得扣減其工資、獎金和福利,不得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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