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城鄉困難居民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城鄉困難居民大病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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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應成立城鄉困難居民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監督檢查小組,定期檢查城鄉困難居民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城鄉困難居民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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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城鄉困難居民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應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紀違法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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