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以各種方式從事一定社會經濟活動,并取得合法勞動報酬或者經營收入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流動人員,是指在本市居住滿6個月,失業前在本市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就業滿6個月,或以自主創業、靈活就業、自由職業形式在本市連續就業滿6個月,并進行了就業登記的流動人員。
|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本市失業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而未能就業的本市常住戶籍城鎮人員及擬轉移到非農業產業就業的農村勞動力。
|
第三十一條
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本辦法實施后,勞動者原已領取的《失業證》、《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廣州市農村勞動力就業手冊》以及《廣州市流動人員勞動手冊》仍繼續有效,在勞動者進行《失業證》年審或就業登記備案時,申領《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