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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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具有深圳市(以下簡稱本市)戶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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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將人口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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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成效應當作為考核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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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負責本轄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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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衛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文化、規劃和國土、住房和建設、出租屋租賃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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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依照本條例及相關規定,具體負責本轄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社區工作站協助街道辦在本社區內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區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征收社會撫養費以及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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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及其他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居民委員會可以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自治公約,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內容之一。 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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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市戶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依法享有國家、廣東省和本市規定的計劃生育服務待遇,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檢查,配合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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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在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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