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企業對于初次參加工作人員、調入人員、部隊復員退伍人員等新進人員工資標準的確定,可以通過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加以規定,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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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其不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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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企業新進人員的當月工資,實行計時工資制的,按照其實際工作日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按照實際完成工作情況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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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下列社會活動的,企業應當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一)行使選舉權或者被選舉權; (二)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三)擔任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四)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等表彰性活動; (五)非專職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參加工會活動; (六)參加兵役登記等應征事宜和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 (七)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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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陪護假期間,企業可以比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支付勞動者假期工資,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假期工資。約定的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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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勞動者患病停止工作,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病假津貼。未約定病假津貼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 病假津貼原則上不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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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在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醫療期內,停止領取工資,改為享受工傷津貼。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致完全、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或者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停止領取工資,改為享受傷殘撫恤金。工傷津貼和傷殘撫恤金的支付及標準按照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在規定的產假期內,停止領取工資,改為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的支付及標準按照當地生育保險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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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在事假期間或者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勞動的,企業可以不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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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企業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或者日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企業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或者日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企業依法安排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或者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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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實行計件工資(包括實行全額計件工資行式以及其他相類似工資形式)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企業另行安排工作任務,或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由企業依法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當根據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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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按照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當按照200%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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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按照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企業,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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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由企業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和日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加點的,加班加點工資必須在下個付薪日之前結清。如企業已在三個月內安排其同等時間補休的,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但補休安排應當在下個付薪之日前通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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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婦女節、青年節、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或者參加企業組織的慶祝活動的,企業可以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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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企業支付加班工資的計發基數按照不低于下列標準計算: (一)實行崗位工資制的,為勞動者本人月崗位工資; (二)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為勞動者本人月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兩項之和; (三)實行技能工資制的,為勞動者本人月技能工資; (四)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為計件單價; (五)實行其他工資制的,為企業與勞動者的約定工資。 除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計發基數不得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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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經與企業工會或者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按照不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60%的水平支付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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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的,在停工、停產期間企業可以不支付責任者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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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拘役適用緩刑、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期間的勞動者,企業沒有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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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間,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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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受紀律處分,企業沒有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變動崗位和職務的,應當由企業按照勞動者變動后的崗位和職務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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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符合退休或者領取定期生活費條件的,其工資支付到勞動者辦理退休或者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之月止。 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于企業方面的原因未及時給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繼續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繼續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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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勞動者死亡的,其工資支付到死亡之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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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企業依法破產或者解散進行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優先支付欠付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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