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根據《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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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應參加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實行屬地管理,中央、省屬企業均應參加駐地生育保險社會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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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生育保險的經辦業務。 財政、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貿、審計、稅務、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育保險的有關工作。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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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生育保險暫實行縣級社會統籌,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在縣級統籌期間,全市實行統一政策、統一項目,對生育保險費率確需調整的縣(區),由同級政府報市政府批準。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醫療水平對生育醫療費支付標準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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