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在立項時,應當由市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道路交通影響評價。經論證,對交通環境將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項目,立項主管部門不予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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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驗收。 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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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通行需要,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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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應當根據道路狀況,本著安全、暢通的原則,合理規劃并實施。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設計標準和規范。已經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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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根據本市道路停車泊位設置規劃或者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道路停車泊位,并設置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占用、撤銷道路停車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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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開辟和調整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旅游汽車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等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業以及開辟通道,設置臺階、門坡、廣告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占用道路行為,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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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占用道路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提前向社會公示,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進行; (二)在作業區周圍設置圍擋,夜間在圍擋設施上設置并開啟照明設備,設置交通標志、交通設施及施劃交通標線的作業除外; (三)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點設置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夜間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 (四)施工作業人員按照規定穿戴反光服飾,橫穿車行道時,直行通過,注意避讓來往車輛; (五)施工作業完畢,應當修復損毀路面,并清除現場遺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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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在道路上進行維修、養護等作業的機動車及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時間避開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車輛開啟黃色標志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按順行方向行進; (三)在車行道停車作業時,在作業現場劃出作業區,并設置圍擋;白天在作業區來車方向不少于50米、夜間在不少于10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 (四)作業人員按照規定穿戴反光服飾,橫穿車行道時,直行通過,注意避讓來往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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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作業車輛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箭頭指示標志燈: (一)占用左側車道作業時,開啟右箭頭指示標志燈,指引后方車輛向右變更車道; (二)占用右側車道作業時,開啟左箭頭指示標志燈,指引后方車輛向左變更車道; (三)占用中間車道作業時,開啟左右雙箭頭指示標志燈,指引后方車輛向左右兩側變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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