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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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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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先行查驗勞動者是否有與原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或其他與任何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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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勞動合同應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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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條款用中文書寫;有外文文本的,應保證中外文合同文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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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應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與勞動者訂立。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屬上級主管部門任命或聘任的,其勞動合同應與其上級主管部門訂立;對經董事會選舉產生的,其勞動合同應與董事會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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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有效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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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明確勞動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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