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全面推進我區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保障我區農村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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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持有我區常住農業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可依照本辦法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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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 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 保障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 政府保障與家庭贍養、社會互助、個人自立相結合; (四) 統一標準,分類施保; (五) 程序公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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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籌集、監督使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以下簡稱低保資金);統計、物價、審計、監察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村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托,可以承擔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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