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參加了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孕產期發生的醫療費用和營養費用補償(以下稱生育待遇)。 (二)所有參加了生育保險的職工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補償(以下稱計劃生育手術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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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一)生育待遇: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 1.順產為270%。 2.難產為320%。 3.剖腹產為420%。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規定標準的50%。 (二)計劃生育手術待遇: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 1.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為10%。 2.皮下埋植術為15%。 3.流產術為30%。 4.引產術為120%,其中懷孕滿24周以上的按順產待遇支付。 5.輸精管結扎術為30%。 6.輸卵管結扎術為50%。 7.輸精管復通術為150%。 8.輸卵管復通術為180%。 自然流產按流產術待遇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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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參保人自用人單位繳費次月1日起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其中享受生育待遇的,還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 (二)生育時在保,且連續繳費滿12個月及以上。 停保2個月及以上的,其連續繳費時間從再次參保之日起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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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參保人應到具備服務條件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含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指定的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下同)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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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申領生育待遇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參保人本人戶籍所在地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二)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死亡、流產證明)或戶口簿。 (三)參保人本人身份證。 (四)診斷證明及費用憑據(異地或境外剖腹產的須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情況證明或提供生育所在地醫療機構電腦打印的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和出院證明;難產的須提供住院費用明細清單或醫囑復印件)。 代為申領的,代領人須提供其本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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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申領計劃生育手術待遇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施行手術的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手術證明。 (二)參保人本人身份證。 (三)費用憑據。 代為申領的,代領人須提供其本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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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由于生育而引起的合并癥、并發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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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期間,參保人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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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超過18個月才來申領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相關費用的(以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時間起算)。 (二)違反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費用。 (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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