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企業可以根據職工人數確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 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按照不少于全體職工人數的百分之五確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職工代表人數超過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數可以由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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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企業領導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一般不得超過職工代表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職工和勞務派遣職工的企業,職工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女職工和勞務派遣職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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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至五年。具體任期由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職工代表大會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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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人選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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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按照基層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團(組)長。可以設立職工代表大會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授權,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臨時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聯席會議由企業工會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領導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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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企業主要負責人關于企業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管理情況,企業改革和制定重要規章制度情況,企業用工、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簽訂履行情況,企業安全生產情況,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情況等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議企業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和時間的調整方案,勞動模范的推薦人選等重大事項; (三)選舉或者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企業的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根據授權推薦或者選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四)審查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規章制度情況,民主評議企業領導人員,并提出獎懲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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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按第十三條規定行使職權外,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關于企業投資和重大技術改造、財務預決算、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等情況的報告,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企業公積金的使用、企業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企業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產實施方案中職工的裁減、分流和安置方案;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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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縣級以下一定區域內或者性質相近的行業內的若干尚不具備單獨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條件的中小企業,可以通過選舉代表聯合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開展企業民主管理活動。 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工會負責組織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區域(行業)工會作為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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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集團企業的總部機關和各分公司、分廠、車間以及其他分支機構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召開集團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實行企業民主管理。 集團企業的總部機關和各分公司、分廠、車間以及其他分支機構,按照本規定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分別開展民主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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