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流動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各級政府、政府職能部門相關管理信息系統的信息共享,對流動人員實行信息化管理。 各級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以及各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的流動人員管理工作應當在全市流動人員信息系統上進行,并將所采集、生成的各類有關流動人員的信息傳輸到全市流動人員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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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下列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報送流動人員信息: (一)流動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時,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填報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 (二)房屋出租人應當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時,提交承租人的身份資料; (三)有自用集體宿舍的單位應當自接受流動人員入住本單位集體宿舍之日起3日內,將其基本情況報告所在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四)對與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代管人沒有房屋租賃關系但以借住、寄住、直接受雇等方式居住在其房屋的流動人員,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代管人應當督促其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并自接受其入住之日起3日內,將其基本情況報告所在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五)對居住在空置房、違章搭建的窩棚的流動人員,由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負責采集其基本情況,并告知當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建設進行處理。 前款所稱基本情況指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所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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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居委會、村委會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員的管理,開展日常巡查,發現本區域內流動人員未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的,應當督促其辦理;拒不辦理的,應當及時通知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處理。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掌握本物業管理區域房屋出租和流動人員居住情況,督促流動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并將相關信息報送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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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掌握本轄區流動人員情況,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或者有關組織和個人反映的有關流動人員管理工作中的問題以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理后,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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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全市流動人員管理信息系統的信息可供免費查閱。查閱的場所和方式由市流動人員信息系統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流動人員查閱本人信息的,應當出示暫住證。流動人員認為對本人信息記錄不實的,可以要求信息記錄、傳輸單位更正。 除國家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外,用人單位、房屋出租人等組織和個人需要查詢流動人員信息的,應當經本人同意并一同到場,出示其暫住證后方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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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全市流動人員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部門、掌握流動人員信息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通過查詢了解到流動人員信息的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因泄密造成流動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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