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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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行為。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本條例所稱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是指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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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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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建立并實行情況通報和工作聯系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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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以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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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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