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依據國家公布的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和標準,因職工發生工傷經過救治和必要的康復治療期滿后,或者職工非因工傷殘、因病造成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由省或者州(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發給《云南省職工因工殘廢證》,在工傷職工持有的《社會保障卡》內加載有關信息,一并憑證(卡)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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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明;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 (三)病歷摘要、出院記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等。 申請復查鑒定、再次鑒定的,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應當提交上次鑒定結論。 駐滇中央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傷殘、生活護理等級鑒定和輔助器具配置事項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鑒定辦法和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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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鑒定,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再次鑒定結論,享受鑒定結論變更后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復查鑒定結論,除不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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