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在民兵組織、預備役部隊中進行,或者采取其他組織形式進行。 未服過現役的編入預備役部隊、預編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歲至二十二歲期間,應當參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軍事訓練;其中專業技術兵的訓練時間,按照實際需要適當延長。 服過現役和受過軍事訓練的預備役士兵的復習訓練,普通民兵和未編入民兵組織的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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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參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軍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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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決定預備役人員參加應急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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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誤工補貼。具體辦法和補貼標準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之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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