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縣級社保機構應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地方政府補貼、其他補助及利息。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個人繳費”記入;村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助或資助作為“集體補助”記入;地方各級財政對個人賬戶的繳費補貼以“政府補貼”名義記入。個人賬戶記錄項目應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老農保參保人員轉入新農保時,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記入新農保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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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額到賬后,縣級社保機構將個人繳費額和地方財政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同時記入個人賬戶,并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縣級社保機構打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地方財政補貼匯總表》,其中一聯交縣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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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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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縣級社保機構應于一個結息年度結束時對當年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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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可到縣級社保機構打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明細表》(以下簡稱《個人賬戶表》),或登陸社會保障網站查詢、下載本人的個人賬戶記賬明細等相關信息,也可通過12333電話查詢系統查詢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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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對個人賬戶記錄提出異議的,各級社保機構都應及時受理并進行核實。經審核,確需調整的,應由縣級社保機構及時處理并將更改的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信息系統保留處理前的記錄,縣級社保機構應通過村協辦員及時將處理結果告訴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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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現第十條有關情況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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