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
第六十九條
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
第七十條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
第七十一條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轅,后端不得超出車身1米。 自行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
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
第七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應當年滿16周歲,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醉酒駕馭; (二)不得并行,駕馭人不得離開車輛; (三)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超車。駕馭兩輪畜力車應當下車牽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須拴系; (五)停放車輛應當拉緊車閘,拴系牲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