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公務員培訓實行培訓與使用相結合的機制。 各級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底對公務員參加培訓情況、學習成績進行評估,并把評估結果作為公務員考核、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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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應當完成初任培訓,錄用單位應當保障其參加初任培訓。 新錄用公務員非組織原因不參加或試用期滿未能取得規定培訓積分的,試用期滿視其試用期不合格而取消錄用。錄用單位有義務告知和安排新錄用公務員按期完成初任培訓,不履行此義務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形責令限期改正或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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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未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在任職后1年內仍未完成任職培訓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視情形分別對所在單位或個人給予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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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從事專門業務工作的公務員,應當在到崗一年內參加市政府相關工作部門組織或認可的專門業務培訓;未經專門業務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從事專門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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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未能按要求完成每年度更新知識公共必修課培訓和自選培訓的規定學分積分或無故不參加培訓者,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連續兩年未能按規定積分要求完成更新知識培訓者,第二年年度考核暫不定等次,須待補修完規定的學習積分后才予以評定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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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等次,但尚未達到辭退條件的公務員(嚴重致傷或嚴重疾病正在治療的和女性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除外)都應當參加年度考核專項培訓。對培訓不合格或拒不參加培訓的,培訓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被評為稱職以上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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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務員在職參加本科(學士)以上層次學歷(學位)學習和教育。公務員參加在職學歷(學位)教育的學習費用采取政府、單位和個人多元投入的辦法解決。 公務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在職參加本科(學士)以上學歷(學位)層次學習進修的,可申請使用每年累計7天的公務員更新知識自選培訓學習時間作為學習假,并視同完成當年更新知識自選培訓時間及積分。公務員參加在職學習取得本科(學士)以上學歷(學位)當年,可一次性折算相應的培訓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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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對連續兩年未能按本規定組織完成各職級公務員培訓任務的部門、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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