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和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并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發放、使用、保存、審驗、核銷等制度。 執收單位應當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職責,確定專人負責,加強內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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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執收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級次或者財務隸屬關系,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領取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執收單位發現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遺失、滅失的,應當于三個工作日內向原發放票據的財政部門書面報告,并在財政部門所在地主要公共媒體上公告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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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執收單位征收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義務人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執收單位未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并可以向相關主管或者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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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印制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制章; (五)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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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移動智能等信息技術手段,研究并推廣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以下簡稱電子票據),建設電子票據管理系統和公共服務查驗平臺,實現電子票據制樣、賦碼、開具、傳輸、查驗、入賬、歸檔和社會化應用等功能,提高電子票據使用和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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