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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