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設質專利權需經貸款人認可的評估機構或擔保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且貸款人以評估價值與貸款人認可的市場公允價值較低者為準,確定設質專利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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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額度由貸款人或與之有業務合作關系的專業擔保機構依據專利權質量、處置難度及借款人的財物和征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貸款人可以根據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在內部管理權限之內自行確定專利權質押貸款額度,但專利權質押貸款額度原則上最高不超過專利權評估價值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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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且不得超過專利權有效期,設質專利價值必須全額用于貸款質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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