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村干部基本養老保險以縣(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繳費基數,按40%的比例繳納。其中:個人繳納16%,有村集體收入的村組織,可為本村干部承擔個人繳納的一部分,但最高不超過6%;縣(區)財政補貼6%;剩余18%由自治區財政補貼(含村集體補助4%)。固原市城市規劃區內現任村干部,其個人繳納部分的6%由市財政承擔,在土地收益金中列支。村干部養老保險費按季度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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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被縣級以上黨組織授予“先進基層黨組織”的村的村干部,從獲得榮譽稱號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內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三分之一由縣(區)財政補貼,其它補助、補貼比例及方式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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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村干部參保后,受到市委和區黨委組織部表彰獎勵的,從受獎的次年起由縣(區)黨委組織部承擔半年的個人繳費;受到區黨委和中組部表彰獎勵的,從受獎的次年起由縣(區)黨委組織部承擔1年的個人繳費;受到黨中央表彰獎勵的,從受獎的次年起由縣(區)黨委組織部承擔3年的個人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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