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登記包括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驗證和補證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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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參保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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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用人單位(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下同)依法申報參加工傷保險時,社保機構登記部門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用人單位需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和《參加工傷保險人員情況表》,并提供以下證件或資料: 。ㄒ唬I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ǘ┙M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ㄈ﹨⒈H藛T身份證復印件; 。ㄋ模┦、自治區、直轄市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已經參加其它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只提交社會保險登記證,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參加工傷保險人員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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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社保機構登記部門審核參保單位填報的有關表格和有關證件、資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審核通過的,社保機構登記部門應建立參保單位數據庫,依據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登記的內容,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和《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確定行業風險類別,錄入單位和參保人員信息,并將有關資料歸檔。已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的,在其社會保險登記表上標注工傷保險項目。首次參加社會保險的,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未通過審核的,社保機構應向申報單位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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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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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參保單位在以下事項變更時,社保機構登記部門為其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一)單位名稱; 。ǘ﹩挝坏刂; 。ㄈ┓ǘù砣嘶蜇撠熑耍 (四)單位類型; 。ㄎ澹┙M織機構統一代碼; 。┲鞴懿块T或隸屬關系; (七)開戶銀行及賬號; 。ò耍┙洜I范圍; 。ň牛┦ ⒆灾螀^、直轄市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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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保單位需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變更登記表、有關部門或單位批準的變更證明;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 。ㄈ┥绫C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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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社保機構登記部門審核參保單位填寫的《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核對有關證件和資料。審核通過的,應更改數據庫的相關信息,并將有關資料歸檔,同時收回原登記證,并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未通過審核的,社保機構應向申報單位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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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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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參保單位發生以下情形時,社保機構登記部門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手續。 。ㄒ唬I業執照注銷或吊銷; 。ǘ┍慌鷾式馍ⅰ⒊废、終止; (三)跨統籌范圍轉出; 。ㄋ模﹪曳、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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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參保單位需填寫《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并根據注銷類型分別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注銷通知或法院裁定單位破產等法律文書; 。ǘ﹩挝恢鞴懿块T批準解散、撤消、終止的有關文件; (三)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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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社保機構登記部門核驗上述證件和資料,符合注銷登記條件的,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注銷登記手續,注銷其社會保險登記證,在信息系統內進行標注,并通知征繳、待遇審核、待遇支付等部門,封存其參保信息及有關檔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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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驗證和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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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社保機構登記部門定期進行工傷保險登記驗證,參保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填報《社會保險驗證登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ㄈ┙M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職工(雇工)工資發放明細表; 。ㄎ澹┥绫C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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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社保機構登記部門審核參保單位提供的證件和資料,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k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上年度驗證等情況; 。ǘ﹨⒈H藬翟鰷p變化情況; (三)申報繳費工資、繳納工傷保險費情況; 。ㄋ模┥绫C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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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社保機構登記部門將初審意見送相關社保機構征求意見,并根據反饋信息確定審核結果。審核通過的,在信息系統內進行標注,并在社會保險登記證上加注核驗標記或印章,期滿時予以換證(不分社會保險險種,以首次登記為起點計算),并通知征繳和待遇支付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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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參保單位因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到原發證機構辦理補證,申請補證手續時,需提供與首次登記相同的資料。核實無誤后,補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涉及相關社保機構時,應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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