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保障機關公務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以下統稱職工)參與機關內部事務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機關工會工作若干問題的試行意見》、《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及全國總工會有關規定,結合市直機關實際,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機關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以下統稱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參與機關內部事務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實現機關內部事務公開的重要途徑,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機關職工代表大會是推進機關民主政治建設、構建和諧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組織加強機關建設的重要抓手。 機關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干部職工參與機關內部事務管理和民主監督。
|
第三條
機關職工代表大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在機關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依法行使職權。
|
第四條
市直各機關必須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制度,職工總數100人以上的單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總數50人至100人的單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職工大會制度:職工總數在50人以下的單位,建立職工大會制度。職工大會的性質、職權、組織制度、工作制度、工作機構與職工代表大會相同。
|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